《申請護照所需資料》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即生平第1次申請護照,以前未曾申辦過)必須本人親自至全國任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才能委託旅行社代辦護照。
若已持有舊護照,則無須做人別確認。
※申請對象-女生:年滿14歲/男生:年滿14歲
- 護照申請委任書表格1份(請依申請人及送件人身分擇一填寫,不可塗改)
本人親辦:D式委任書 非本人親辦(需加附雙方關係證明):E式委任書
【請務必提供:申請人聯絡電話;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和申請人的關係),首次申辦請參照人別確認說明】
【如申請人本人親自來送件,請填寫D式委任書;若是受申請人委託代送件,請填寫E式委任書,並附上關係證明】
【提醒1:若申請人年齡介於7-18歲,可由監護人本人送件,或由監護人同意申請人自行送件或由監護人同意申請人委託親屬代送件】
【提醒2:若申請人年齡小於7歲,限由監護人本人或監護人委託親屬代送件】
【提醒3:E式委任書之關係證明,需提供含有相片之證件,例如:由同事代送,可提供雙方識別證影本】 - 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須1~2個工作天】
- 半年內2吋彩色白底照片電子檔(JPG) 及 實體照片2張【規格如下:頭頂到下巴距離需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需露耳朵、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眼鏡】
- 監護人身分證正本【申請者未滿18歲需附上,並於表格監護人欄位簽名】
- 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申請者未滿18歲且父母離異者需附上】
- 我國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台證明書【於國外遺失護照者需附上,若大陸直航回台則免附】
- 入國許可證附本【於國外遺失護照者需附上】
- 遺失證明正本【至各地警察局分局申請】
- 首次申請護照,外文姓名擬以國家語言(即閩南、客家及原住民等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或曾領護照,擬以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不符為由申請變更外文姓名者(以一次為限),有關國家語言讀音請參考教育部網站「電子辭典」項下之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辭典,以輸入中文字方式查詢拼音資料。
依上述方式申換護照者,無須證明文件但以一次為限。
若申請人擬使用的拼音方式不在上述電子辭典建議的拼音內
(如沒有某個字的對照拼音、或有建議拼音但申請人不願意採納而希望自選拼音)
請申請人務必在護照申請表備註欄內簽名確認並註明以下文字:
本人確認使用(請填上外文姓名)作為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音譯拼音。
另外除護照申請表外,須一併填寫中華民國護照加簽或修正申請書,並勾選「以國家語言讀音變更外文姓名」。 - 換領護照時若要取消別名,請填寫護照取消別名切結書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應備資料》
-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已結婚者除外):
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並附上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 - 年19至36歲男子:
未服役者:請參考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 - 僑民
A、需提供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影本
B、若舊護照有加蓋僑居身份章,需附上正影本 - 如此次換發護照有更改中、英文姓名,需備註於表格上備註欄位內(例如:改英文名、改中文姓氏等等)
《申請護照注意事項》
- 申請換、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須重新音譯;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國語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晶片護照製做完成後,晶片護照內的內容固定不能更改 但下列得加簽或修正事項如下:
A、僑居身份加簽:繳驗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護照。
B、僑居身份移簽:附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我國有效護照。
C、原有第二外文別名之修正:繳交護照;擬修正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倘為特殊姓名者,應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文件;習用之外文別名(如Peter Lin、等)免附有關證件。
D、外文別名加簽:繳交護照;擬加簽之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習慣。
E、得加頁使用:但以一次為限。 - 送件後,外交部審核文件期間,少數的個案如身份證問題、親屬問題、照片問題、二審件...等等,審核人員發現問題時會退出更正,或要求補件..等等,預估時間會有延遲。
- 護照申請案若已送至外交部領事局進入辦理流程後,申請人事後要求提前製發者:
A、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應繳交新臺幣900元,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件。
B、已申請速件處理者,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惟以補足新臺幣900元為限,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未成年人倘父母離婚:
A、若缺雙方身份證正影本或戶籍謄本未登記歸屬父或母者或父或母已不知去向者,需附:法院判決書。
B、父母離婚戶籍謄本內登記歸屬父母共同監護者,需附:父或母身份證正影本及簽名。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影本:
A、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之外文姓名。
B、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護照送件後撤件者,酌收手續費新台幣200元。